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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晟4宗违规收警示函 债务逾期违约披露不及时

中华家电网来源:网络整理日期:2021-03-05 14:01:48责编:佚名
福建福晟4宗违规收警示函 债务逾期违约披露不及时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49号)显示,经查,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福晟”)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未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2020年9月11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存在9笔本金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事件,涉案金额合计17.31亿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公司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9年12月31日前存在的4笔合计金额为6.00亿元的重大诉讼事项;也未在“20福晟01”、“20福晟02”私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在2020年4月30日前存在的3笔合计金额5.80亿元的重大未决诉讼,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三、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未及时披露 

  2019年度,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存在10笔重大债务逾期违约,金额合计17.27亿元。其中,被债权人起诉且已判决的有9笔,共计4.47亿元;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有1笔,金额为12.80亿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公司未就6笔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债务逾期违约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在“20福晟01”和“20福晟02”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债务逾期违约,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重大资产冻结未披露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有54笔股权资产被司法冻结且尚未解除。其中,截至2019年12月3日被司法冻结金额为25.31亿元,首次超过2018年末净资产的10%(19.97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9月11日被司法冻结金额分别为33.72亿元、35.29亿元和74.05亿元,分别占公司2019年末净资产的16.26%、17.02%和35.72%,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福建福晟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进行整改;警示如下:一是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二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福建福晟成立于2006年3月24日,注册资本50亿人民币,广州钱隆投资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51%。广州钱隆投资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广州福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广州福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福晟集团创建于1993年,是一家地产、建筑两翼协同,涉足金融贸易、物业管理等多元化领域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旗下拥有福建福晟集团、深圳福晟集团、福建六建集团等百余家下属子公司,员工达六千多人。 

  “20福晟01”全称“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sh167069,债券面值为100元,债券年限为2年,票面利率7.5%,兑付日为2022年6月22日,发行规模为10亿元。 

  “20福晟02”全称“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代码sh167151,债券面值为100元,债券年限为2年,票面利率7.5%,兑付日为2022年7月3日,发行规模为20亿元。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一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49号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 

  你公司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未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2020年9月11日,下同),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商)等存在9笔本金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事件,涉案金额合计173,146.23万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你公司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9年12月31日前存在的4笔合计金额为60,023.83万元的重大诉讼事项;也未在“20福晟01”、“20福晟02”私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在2020年4月30日前存在的3笔合计金额58,000万元的重大未决诉讼,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三、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未及时披露 

  2019年度,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存在10笔重大债务逾期违约,金额合计172,668.97万元。其中,被债权人起诉且已判决的有9笔,共计44,668.97万元;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有1笔,金额为128,000万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你公司未就6笔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债务逾期违约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在“20福晟01”和“20福晟02”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债务逾期违约,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重大资产冻结未披露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有54笔股权资产被司法冻结且尚未解除。其中,截至2019年12月3日被司法冻结金额为25.31亿元,首次超过2018年末净资产的10%(19.97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9月11日被司法冻结金额分别为33.72亿元、35.29亿元和74.05亿元,分别占你公司2019年末净资产的16.26%、17.02%和35.72%,你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进行整改;警示如下:一是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二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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