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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人寿违规遭罚 董事长丁武斌超期兼任临时负责人

中华家电网来源:网络整理日期:2021-01-16 12:03:46责编:佚名
国联人寿违规遭罚 董事长丁武斌超期兼任临时负责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84号)显示,经查,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人寿”)存在临时负责人超期履职的行为。

  2017年4月13日,国联人寿董事会明确国联人寿总经理离职后由董事长丁武斌暂代。2017年4月14日,国联人寿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告“公司总经理一职由董事长丁武斌先生替代”。2017年4月19日,国联人寿向原中国保监会上报了《关于丁武斌担任临时负责人的报告》(国联寿发〔2017〕94号)。截至2020年8月3日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进场调查时,丁武斌仍兼任公司临时负责人。

  上述临时负责人超期履职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对国联人寿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国联人寿成立于2014年12月26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公司总部位于江苏无锡,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丁武斌。公司大股东为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00%。

  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84号

  当事人: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丁武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授权,我局对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人寿)临时负责人超期履职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7年4月13日,国联人寿董事会明确国联人寿总经理离职后由董事长丁武斌暂代。2017年4月14日,国联人寿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告“公司总经理一职由董事长丁武斌先生替代”。2017年4月19日,国联人寿向原中国保监会上报了《关于丁武斌担任临时负责人的报告》(国联寿发〔2017〕94号)。截至2020年8月3日我局进场调查时,丁武斌仍兼任公司临时负责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国联人寿公司领导分工文件、丁武斌签批的有关文件、丁武斌任职文件、公司章程、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临时负责人超期履职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对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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