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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乐科技控股股东遭监管关注 超比例违规减持224万股

中华家电网来源:网络整理日期:2021-03-29 18:01:11责编:佚名
凯乐科技控股股东遭监管关注 超比例违规减持224万股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12月15日,上交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显示,经查明,截至2019年2月13日,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商贸”)持有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600260.SH)股份1.66亿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3.24%,为公司控股股东。 

  科达商贸于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1982.85万股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2285.96万股股份,合计减持4268.81万股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5.22%。其中,2019年12月24日,科达商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300万股股份,约占总股本的0.30%,导致其在上述期间的累计减持比例从4.92%变为5.22%。科达商贸在股份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2019年12月25日,科达商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科达商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在减持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及时停止减持,超比例减持数量约224万股,约占总股本的0.22%,违规减持数量较大。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另经核实,控股股东本次减持主要系为降低其股份质押比例,减持获得资金用于偿还股票质押业务融资借款,并解除质押股份数2520万股,降低其股份质押比例13.97%。据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凯乐科技控股股东科达商贸予以监管关注。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凯乐科技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注册资本9.97亿元,是一家专注于大通信产业闭环及互联网领域的高科技企业,其大通信产业闭环主要涵盖光纤、光缆、数据线缆、自主可控计算平台、智能指控终端、量子保密数据链通信终端、量子保密数据链存储终端和其它量子数据链产品,应用覆盖于控制、通讯、计算机、侦查、监视等各个方面。2000年7月6日,凯乐科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260。截至2020年9月30日,凯乐科技大股东为科达商贸,持股1.56亿股,持股比例为15.57%。 

  2019年12月25日,科达商贸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科达商贸于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982.85万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2285.96万股,合计减持其所持有的凯乐科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4268.81万股,累计减持占公司总股本的5.22%。其中,2019年12月24日,科达商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300.00万股股份,减持比例为0.30%。 

  科达商贸表示,本次权益变动前,科达商贸持有公司股份1.66亿股(普通股A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24%;本次权益变动后,科达商贸持有凯乐科技股份1.80亿股,占凯乐科技总股本的18.02%。本次减持后,科达商贸仍为凯乐科技控股股东。 

  相关规定: 

  《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0〕0140号 

  关于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截至2019年2月13日,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商贸)持有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或公司)股份166,144,33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3.24%,为公司控股股东。科达商贸于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19,828,480股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22,859,600股股份,合计减持42,688,080股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5.22%。其中,2019年12月24日,科达商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300万股股份,约占总股本的0.30%,导致其在上述期间的累计减持比例从4.92%变为5.22%。科达商贸在股份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2019年12月25日,科达商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科达商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在减持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及时停止减持,超比例减持数量约224万股,约占总股本的0.22%,违规减持数量较大。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另经核实,控股股东本次减持主要系为降低其股份质押比例,减持获得资金用于偿还股票质押业务融资借款,并解除质押股份数2,520万股,降低其股份质押比例13.97%。据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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